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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流程

发布日期:2019-05-15 22:20:49 浏览次数:137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二)审查 重新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